跨境法律服務空間多大
2008/06/16, Monday

 32business02

文:俞蘊

 

CEPA簽訂後,王愛民成為首位在內地獲得執業律師牌的澳門居民,現為珠海著名的律師事務所——德賽律師事務所一名執業律師。以澳門居民的身份,以及長期在澳門的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經驗,她從事珠澳兩地法律事務具有獨特的優勢。她自己也不否認,在內地與澳門經濟文化交流愈益頻繁的今天,這種優勢顯得越來越重要。

 

提供專業諮詢

 

內地與澳門在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經濟機制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尤其法律制度沿襲的是不同的體系,兩地法律參照原則大不一樣,法律條款的相互理解、承認也存有巨大障礙。王愛民的優勢就在於,既通曉兩地法律的條文差異,又有著務實的操作經驗,能夠為兩地當事人在跨境事務中提供具體而微妙的法律服務。

 

在接受《商訊》採訪時,王愛民律師表示,澳門雖是一個微型經濟體,但一直都是中國內地對外貿易的重要紐帶,是接通內地和海外市場的網路“關口”。對她來說,內地與澳門兩地奔走、多方協調,就是律師業務的日常安排。在她的經歷中,有多個案例令她深思:內地與澳門投資交流以及法律事務的合作越來越多,有必要從中提供兩地法律顧問服務,澳門與內地律師如能聯手合作,將可發揮獨到的作用。

 

不久前,王愛民承接了澳門某銀行委託的以內地資產為借款擔保的諮詢。該行關心的是:一是借款人為境外公司,可否以內地資產為境外貸款提供擔保?二是該行與境外的公司發生糾紛時,對方在內地如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有無在內地提起訴訟及判決的可行性?王愛民以兩地的法律為據作出回答:一、發生糾紛後,倘若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則可以在內地提起訴訟,內地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所做出的判決生效,其執行性不容置疑,而且被告在內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判決的執行情況將會是相當良好;二、有關以內地資產為境外借款提供擔保問題,將視內地財產的所有權人不同而有所不同,要視情況對待,並且當事人要辦理相關抵押、外匯登記等手續。

 

內外聯手合作

 

在法律服務中,王愛民充分利用了CEPA政策條文,為外商投資內地鋪路搭橋。去年,王愛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來了一位韓國客戶,原是進口化工產品到內地的,但內地對化工產品徵收較重的關稅。經王愛民提供顧問服務,該客戶在澳門設立了一家化工廠,將韓國的化工原料進口到澳門,這是不需交納關稅的,而加工成成品並取得澳門的原產地證明後,其化工產品就借CEPA提供的優惠,以零關稅進入內地。王愛民就這個案例說,在這個流通環節中,有大量的法律服務需要提供:註冊公司,提供常年顧問服務,審核與內地買家的買賣合同,準備信用證,等等。

 

幾年前,有個澳門客戶欲在深圳與當地一家公司合開貨運代理公司。當時,這個行業對外商的門檻很高,而內地公司與澳門公司合作的條件也很苛刻。澳門公司不敢去深圳請律師,怕當地律師與合作夥伴聯合起來侵犯其權益,於是找到了王愛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王愛民接受委託後,為其投資作了策劃(之所以要策劃,是因為當時的政策所限,需有代持股等方面的安排),並代為註冊成立了深圳的合資公司,並簽了一年的法律顧問合同。第二年,又續了一年法律顧問。但到第三年,客戶沒有再與她續簽法律顧問合同,原因是已經熟悉了當地的環境,也找到了信得過的當地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王愛民對此分析說,澳門商人初到內地時,對內地的法律、投資環境及人際關係都不熟悉,更願意聘請他們熟悉的通曉內地法律的澳門律師,為其赴內地的投資作策劃。而她本人在澳門,起初還可以為其出謀劃策,但後續的服務跟不上,畢竟對內地瞬息萬變的政策變化特別是地方性政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對在經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與當地政府部門溝通的能力亦相對較弱。她深有感觸地說:“當時,如果與深圳的律師事務所合作,不但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更可以將跨境業務拓展得更好。”

 

需要認真磨合

 

2004年,國務院商務部、港澳辦發出《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鼓勵內地的企業走出去。而這走出去的公司,大多是一些上規模的大公司,已有內地律師擔任其法律顧問。王愛民說,當這些公司走出內地的時候,由內地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可以為其保駕護航,但當這些公司需要借助澳門這個平臺走出去時,由於澳門的法規以及社會環境與內地存在很大的不同,內地的律師就需要和澳門的律師合作,才可得心應手,更好地為“走出去”的內地客戶服務。

 

正當粵港澳經濟融合成為熱門話題的時候,一種新的經營模式悄然出現: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國際性的大企業將總部設在香港,生產基地在珠三角,而將離岸業務放在澳門。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的企業,只要符合當局嚴格的審批條件,在當地有實質營運,即使交易業務不涉及澳門市場,都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優惠。王愛民認為,稅項優惠是吸引外企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的重要誘因。

 

她表示,澳門發展離岸中心業務,吸引企業前來從事營運和後勤服務,表面上似乎加劇了區域競爭,但從長遠的觀點看,這種競爭有利於大珠三角地區的分工合作和協同發展。

 

在王愛民看來,大珠三角地區的經濟融合已是大勢所趨,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內地的生產基地和澳門的稅務優惠政策,將是融合的一種重要方式。這要求內地、香港和澳門在資訊共享、經貿合作、法律協調方面展開廣泛交流。為這些企業提供跨越三地的法律服務,將成為勢所必需。

 

王愛民稱,在CEPA框架下澳門與內地律師合作,其優勢和利益顯而易見:可為內地或澳門的客戶就涉及兩地的法律問題提供一站式、一條龍的法律服務,對提升兩地律師服務的內在品質和發展空間也大有益處。

 

“但同時也應看到,客觀上存在的一些制度、體制和人文因素,還在制約著內地與澳門律師進行深層次合作。”她指出,中國大陸法律與澳門法律的淵源以及制訂法律的社會文化背景有很大不同,再加上律師業自身管理體制和經營模式的區域性隔閡,都給雙方深層次和正常化合作帶來障礙。因此,內地與澳門律師合作,必然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法律文化、體制和社會背景認知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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