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中獎究竟是贏是輸?
皮耶 /文

新春期間,香港一名十六歲的黃姓少女在外婆和母親陪同下,到澳門金沙娛樂場耍樂,在玩老虎機時幸運地中了74萬元大獎,可惜後來被發現未成年而被賭場驅趕,未領彩金。事件在澳港兩地引起軒然大波,輿情分為“賠”與“不賠”兩種立場。最後,在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出聲的情況下,金沙娛樂場將彩金中的4萬元交給女事主,70萬元存入黃姓少女母親的戶口,算是向特區政府與社會妥協。

事件沒有贏家

這一事件的結局,乍看好像是賭客“贏晒”,賭場“輸晒”,但其實可能是“三輸”:事件主角輸、賭場輸、澳門輸。唯一的贏家,可能就是一直給予金沙賭場壓力,塑造澳門賭場尤其是金沙娛樂場的“惡爺”形象的香港傳媒。

為何說是“三輸”呢?有人認為,事件主角,包括十六歲的黃姓少女及其父母,可以預見贏了錢也不見得好過。曝光率極高的黃女,多次登上報紙頭條後必將受到同學和校方的注意,為學習帶來困擾,而學校方面亦可能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處分。黃女亦曾向香港傳媒道出連日來的煩惱,走在街上又怕被人認出指指點點,又怕被歹徒跟蹤,錢未到手,煩惱已接踵而至。她的事件亦成為青少年賭博的案例,引起人們討論,但負面意見更多。至於她的母親,讓未成年的女兒進入賭場耍樂,亦很難有良好的名聲。同時,面對飛來橫財,那位讓女兒入賭場的母親能抵受得了引誘而不胡亂揮霍甚至豪賭嗎?雖然贏了74萬,但怎麼看她們都不是贏家,“輸家”而已。

輿論分析認為,賭場方面,姑且勿論金沙扣起彩金是對是錯,但面對社會的無理性,一時間在香港傳媒筆下成為有殺無賠的“惡爺”,大大影響主要客源地——香港對澳門博彩業的印象,而金沙在管理上的疏漏亦成為這個美資賭場管理上的污點。因此,金沙也是輸家一名。

有人分析指出,按道理來說,賭場是應該“願賭服輸”的,黃女並沒有出千,沒有影響博彩結果,她的未成年也不會影響機器運作,而是與一般賭客一樣,全憑運氣贏得了74萬元。依照這樣的邏輯,賭場是應該賠錢的,因為該名少女已進入賭場,可以假定賭場已默許她符合博彩的資格,贏了錢獲派彩是理所當然的事。反過來說,未成年人在賭場輸了74萬元,是否可以表明自己未成年的身份,而不用賠錢呢?

結果於法無據
然而,按法律來說,正如一位資深法律專家就此事發表的言論,凡是違法下產生的利益都屬違法。這句話不難理解,好比一個銀行職員偽造帳戶,挪用銀行100萬元,那100萬元顯然是非法獲取的。怎麼說,在東窗事發後,都不會成為那名銀行職員的應得利益,人們也不能說那是銀行管理的疏忽而讓職員有機可乘,是銀行不對,應該讓職員獲得“利益”。未成年人進入賭場好比偽造“帳戶”,贏了錢自然也不是合法行為。作為一家在美國拉斯維加斯有多年營運經驗的博彩企業,當然不會賠錢給由違法行為而獲取利益者,難道賭客出“老千”也照賠如儀?因此,別說博彩法例,在刑事法來講,金沙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不賠錢給未成年博彩者。世界各地也發生過不少賭場不賠錢給未成年人的案例,金沙扣起彩金並非首創。

也有人認為,賭博的特殊性導致不能與其他行為相提並論,這件事看來只有兩條路可走:一,將所謂合情理而非法的74萬元判還給少女,這樣做可保障澳門博彩業在香港等客源地的形象,然而卻突顯了澳門法律的不完善,亦突顯了賭場管理上的漏洞,全球賭業一哥將成為世界開賭城市的笑柄;二,將錢拿去做善事,這樣做好像合情合理,金沙在賠彩給黃女後發表的新聞稿也表達了這個傾向,但這樣做的話,澳門博彩業的形象將在傳媒及社會無理性的情況下被曲解成欠缺誠信。澳門博監局就是在這種不理性的壓力下要求將錢判給事主,但這種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對澳門的法制建設又是一個無形的重擊。最後,在這件只涉及74萬元的事件中,澳門成了最大輸家!

有學者認為,美國拉斯維加斯也出現過相似的案例,一般判決結果都偏向於賭場不用賠款,這除了考量賭場本身的規定外,也考慮到青少年的教育。因為,賭博行為對青少年只會有害無益。不過,他指出,也有一個案例是一名未成年人中獎後,賭場既沒派彩也沒收起彩金,而是繼續放在老虎機上累積,直到下一個人中獎為止。在“順得哥情失嫂意”的情況下,這也許是一個較好的折衷辦法。

 
主 頁 | 關於我們 | 廣 告 | 訂 閲 | 招 聘 | 逾 期 | 聯絡我們